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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9-04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6年第28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现予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2.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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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9-0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及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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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8-27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四)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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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10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1048号发布日期 2026-08-26
根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18号),按照农林业发展情况,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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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日期 2026-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6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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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8-10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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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6〕4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筹办长春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长春大冬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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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6-24
现将更新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多替拉韦钠纳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所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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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办函〔2026〕91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日期 2026-05-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一、加强登记服务集成。企业购置不动产涉及的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申报纳税、贷款办理等纳入“一件事”范畴。各地要加快综合窗口“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向“一窗办理、集成服务”升级,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企业专窗,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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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6〕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5-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20〕56号)附件1《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一)》,增补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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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6〕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4-13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现就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称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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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高技〔2026〕48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 2026-04-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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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2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2-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现就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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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23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2-28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长沙、南宁、昆明、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现就“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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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2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2-28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现就“十五五”期间广交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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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1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支持天然气进口利用,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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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1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发布日期 2026-0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体广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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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1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种源、军警用工作犬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清单由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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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1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发布日期 2026-0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6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海洋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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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1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2-13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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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8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商务厅(委、局)、文化和旅游厅(委、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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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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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1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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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2-10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称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二、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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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2-06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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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2-04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岛内居民,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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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2-01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的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二、增值税纳税人暂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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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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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30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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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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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30
为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施行后政策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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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30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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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30
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称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出口退(免)税相关表单.pdf 2. 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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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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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现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pdf 2. 销售服务、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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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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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规〔2026〕1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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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日期 2026-01-15
为继续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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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14
现将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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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发布日期 2026-01-14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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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13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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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12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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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09
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国发〔2023〕12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称河套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以下称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为“一线”。 (一)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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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6-01-0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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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12-29
现将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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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贸函〔2025〕300号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发布日期 2025-11-27
三门峡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保税物流中心(B型)选址位于河南省三门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0.12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三门峡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南至冶金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西至冶金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北至209国道。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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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5〕19号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1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作用,引导海外消费回流,吸引外籍人员入境消费,促进免税商品零售业务(以下称免税零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决定完善免税店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国内商品退(免)税政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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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10-17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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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10-15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宠物用品、可随身携带的乐器2类商品。将“家用空气净化器及配件”类调整为“小家电”类,增加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等;将“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类调整为“电子消费产品”类,增加数码摄影摄像器材及配件、微型无人机;在“平板电脑”类中增加鼠标、键盘等数码配件。 调整后离岛免税商品共47类,具体品类、购买数量、备注要求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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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电子函〔2025〕2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09-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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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5〕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0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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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08-22
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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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08-22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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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08-11
现将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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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08-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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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07-31
现就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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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5〕1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07-18
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经“一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一线”对进口征税货物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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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日期 2025-05-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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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5〕1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05-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筹办成都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以下简称成都世运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第12届世界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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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2025〕21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 2025-05-19
各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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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5〕9号国务院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25-05-09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密码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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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04-21
为贯彻落实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0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4月21日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内建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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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高技〔2025〕38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 2025-0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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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01-27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归集服务。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用途确认时,需要填报对应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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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财关税〔2025〕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5-01-24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用于维修按照 《财政部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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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24-11-12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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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日期 2024-11-06
为 贯彻 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关于推进 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 的 要求, 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 民航旅客运输服务 领域 推广使用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注册 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 航空运输企业 )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企业) 提供 境内 旅客运输服务, 可 开具 电子发票 (航空运输 电子客票 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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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日期 2024-09-29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铁路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决定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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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 2024-0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管理方式、享受政策的企业条件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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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4〕21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日期 2024-09-02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试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称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以下称有关单位),进口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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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4-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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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4〕2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4-07-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筹办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哈尔滨亚冬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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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4-07-18
根据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变化情况,现就适用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中“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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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4〕18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4-06-27
上海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相关要求,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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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日期 2024-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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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4-04-24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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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日期 2024-03-29
为推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有效落实,进一步优化征管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现就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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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4〕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4-01-11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现就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称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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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4〕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4-01-03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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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4〕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4-01-03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实施备案管理。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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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12-2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关于暂时出境修理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 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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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12-26
为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4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26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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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规〔2023〕7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1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现予以公告。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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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发布日期 2023-10-23
为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现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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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3〕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10-23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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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09-26
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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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09-26
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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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09-26
为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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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09-24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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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09-22
现将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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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09-22
为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将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附件)。 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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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09-22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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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09-22
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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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09-22
现就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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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09-22
为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现就延续实施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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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09-22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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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09-03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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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23-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管理方式、享受政策的企业条件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